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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与山西省长治市对口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为推动落实北京市与长治市对口合作重点任务,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拟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京长对口合作项目实施。为发挥资金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与长治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依据《北京市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援合作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北京市与山西省长治市对口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主要就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对口合作资金、对口合作项目、项目管理主体等进行界定。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至十一条):主要就项目谋划、项目储备、储备库管理、项目决策、项目调整、项目实施、项目评估等进行规范。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至十七条):主要就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主体、前期费用、资金使用、激励机制、结余资金等进行明晰。

  第四章审计监督(第十八至二十条):主要就项目审计、监督检查、相关责任等进行明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主要对细则制定、相关职责、相关规定、解释权、执行日期等做出规定。

  三、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科学论证等前期手续和审批要求,确保项目质量。对口合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方式,长治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京长对口合作项目储备库,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要完成实施方案等相关报批程序。年度项目计划须经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是压实各方责任。明确长治市各部门、各区县会同北京市相关部门和各结对区共同谋划入库项目,北京市相关部门、各结对区和挂职干部团队加强与对口合作地区沟通联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参与项目谋划、申报,做好调度、督促、推动项目实施等工作。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与长治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长治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建立激励机制,安排下年度资金时向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强化审计监督。对口合作项目实行年度审计制度,长治市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上一年度对口合作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北京市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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